實習業務
一、依據本校專科警員班第 43 期正期學生組教育計畫及本校學生實習要點
實習是教學的延伸,至基層派出所/交通分隊實習,有效銜接理論與實務,形成教、學、用合一的教學。專43期學生跟隨優秀的師傅學習,是一個難得的機會。加強本班期學生對警察業務之運作及推展 之瞭解,以貫徹本校「理論與實務結合」、「學術與技能並重」之教育目標,使學生畢業後能迅速勝任警察、消防、 海巡工作,發揮學用合一之教育功能。尤其經過兩個月的暑假實習,目前進行第2階段1個月的寒假實習,從師傅身上學習各項案件處置流程及交通事故處理,從中體會警察核心工作:治安與交通挑戰和為民服務的精神,將教科書中紙上談警理論,訴諸真實執勤現場,體驗第一線真實警察日常工作,學習寶貴經驗,激發對未來警察工作的熱情和憧憬,為未來警察生涯奠定良好基礎,是警專生擔任警察角色的順利轉變。
二、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第 43 期正期學生組寒假實習計畫
保安警察科:由內政部警政署分配至臺北市等6個直轄市警察局之派出所實施。完成實習,俾符合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及專科警員班學則要求。另為加深實習印象,強化實習成效,實習日記及實習心得均採手寫方式。實習結束返校後,由建制各科會同學生總隊及相關單位擇期召開實習檢討會(心得發表會),現場解答學生實習相關問題,綜合檢討實習情形。
三、實習運作:
(一)實習機關指導官、實習指導員,對於學員生有指揮監督之權責,並應隨時考核監督學員生之實習工作表現、實習勤惰、品德修養、學習態度,依「實習成績考核表」內容核實考查。
(二)實習生不分性別,均應跟隨實習指導員服勤(含深夜勤務),不因性別而有特別優待情形,且實習生不得單獨服勤,避免同日編排單一勤務方式。
(三)學生實習服勤時間,請各實習單位援例以勤務表中正式勤務為準,如遇特殊治安事故,則實習勤務須延續,不得於事故處理完畢前半途離勤。勤餘外出及輪休應向實習指導官(員)報備,並依規定於出入登記簿登記 外出(宿)時間、地點。
(四)實習學生應服從實習單位指導長官之指導,認真學習;對指導長官應誠摯尊敬,虛心求教。
(五)實習學生按時執行實習項目,不得遲到、早退或無故不到。
(六)警察類科實習學生應攜帶「警察機關分駐(派出)所常用勤務執行程序彙編」。
(七)依據內政部111年3月3日內授警字第1110107268號函規定,鑒於目前實務上之員警每日服勤時數大多達10至12小時,惟因學生未具公務人員身分,其超時服勤之時數無法支領加班費。為保障學生權益,內政部建議本校適時修正學生實習計畫,每日實習時數應以8小時為限。
(八)實習學生應遵守校規、言行端莊、待人謙恭有禮、維護優良校風。
(九)實習結束返校後,由保安警察科會同學生總隊及相關單位擇期召開實習檢討會(心得發表會),現場解答學生實習相關問題,綜合檢討實習情形。
(十)本校指派各科主任,前往各實習機關,輔導學生實習。本科王旭昇主任於115年1月20、21、22日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第六分局、大雅分局、霧峰分局等轄派出(分駐)所進行實習訪視。實地了解實習生與單位主管及其他同仁互動情形,實習指導官(員)對學生實習態度之看法(是否誠摯尊敬,虛心求教),特別叮嚀學生隨時注意三安,執行實習勤務時,應保持警覺,不可懈怠,注意安全,並注意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