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簡介
本科沿革
我國位處於國際敏感地位,敵對勢力持續模擬各種軍事演練行動,導致國內外情勢緊張,兩岸關係之急遽變化,不容忽視;國家經濟秩序與民生維持高度仰賴關鍵基礎設施的穩定運作,面臨各種新型態的威脅,包括資安、滲透、無人機攻擊等態樣,有賴政府透過訓練關鍵基礎設施警力,並有效善用科技警監設備,全面提升關鍵基礎設施防護韌性。惟對於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防護訓練必需優先規劃課程,為打造更堅強的國家韌性,行政院每年召開國土安全政策會報,國土安全辦公室配合國家政策方向,於114年2月修正最新版關鍵基礎設施領域分類表,已將關鍵基礎設施由原先8大領域,包括能源、水資源、通訊傳播、交通、銀行與金融、緊急與醫院、中央與地方政府機關,以及高科技園區,新增攸關社會民生韌性的「糧食」為第9大主領域,以及其項下「農糧」及」「食品加工製造」2項次領域。行政院強調,除實體防護以外,資安防護也同等重要,今年將加強落實CI風險管理、通報應變、安全防護及相關復原作業,強化公私協力進行CI防護,以增加CI防護能量,提升全社會防衛韌性。並加強各類安維措施、反滲透反破壞技研及辨識防災救護,並實施實務演練等超前布署之策進作為,防患未然。
本科簡介
警專43期開始招考乙組保安警察科,本科經教育部核准於113年8月設立「保安警察科」。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1條:「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各項保安警察業務,特設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至第七總隊」。為派駐、輔助各地方、專業警察機關及中央部會維護治安之保安機動警力。故保安警察工作係維護社會安寧秩序,保障國家安全的一種治安工作。希有效提升保安警察科畢業學生未來執行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機制之能力,除平時安全維護外,進而提醒國家安全之重要性,加強全民國防意識,防制敵對勢力之滲透與威脅,並能於戰爭、災害發生及恐怖攻擊時,能迅速有規劃的防護與反制,並於破壞、災害時,有即時搶救防處之應變能力,以達平時維護治安,戰時有效防衛並編入軍事勤務、救災救護行列。
保安警察
「保安」字義,就是【社會安寧的保護】,亦即維持社會秩序、確保地方安寧為目的之行政行為。保安警察是中華民國警察體系中的一種編制,由警察的定義及主管業務性質,我們可稱保安警察者,係以保護社會公共安全為目的,防止一切危害為手段的警察作用,主要負責維護社會治安、協助維持公共秩序、執行緊急任務等。且保安工作著重在事前預防,故其任務具有警備、警戒、警衛特性,除平時負責一般治安維護外,並兼負支援戰時警務工作之執行。
保安警察之作用以【保護公共安全】為目的,其有兩種涵義:
(一)屬於警備、警戒、警衛等特定警衛性質的全國性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5條第1款所列由內政部警政署所(司)掌理之「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執行本項工作者,稱之為保安警察人員,亦俗稱為保安警察,例如各保安警察總隊人員,保安警察的勤務主要體現在維護特定場所、人員和設施的安全,並預防犯罪、應對突發事件。負責警衛任務,包括對重要人物、政府機構、外國使館等進行安全維護,同時也參與維護社會治安、支援地方警力等工作。綜上,保安警察,依照警察法及其施行細則、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規定,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管理出入國境之國境警察業務及關於防護森林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是我國為預防犯罪、機動應變,協助地方警察機關,支援處理群眾活動(保一、四、五總隊)、專業機關偵辦刑案(保三、保七總隊)及執行反恐任務攻擊等重大治安事件(保一總隊維安特勤隊),並維護重要人士、設施、處所安全(保六總隊)及國家關鍵基礎設施(保二總隊)。
(二)屬於行政警察範圍內的保安警察作用,即「警察法」第9條第7款所列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警察依法行使之職權,此係指警察機關職權中之業務分工。另各縣市警察局下設保安警察(大)隊,規劃各類攻勢勤務,構成綿密之安全防護網,執行巡邏、路檢及交通稽查等一般性勤務,並協助交通整理、防處聚眾活動及重大突發事故,俾藉由警民合作共同預防及打擊犯罪。
警察勤務每日勤務二十四小時輪執;必要時得視實際情形酌量延長服勤時間;遇有臨時事故得停止輪休;並得視治安狀況需要,在勤務機構待命服勤。為因應當前治安任務需求,保留中央有「隨時可用、快速機動、調度靈活、備應萬全」之機動保安警力,以提升政府政策效能。
警政署保安組掌理事項
有關實務上各警察機關「保安警察」之勤業務,各級警察機關設有主管保安業務之幕僚機構,負責保安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考核等。直轄市、各縣市警察局設保安科。警政署設保安組,下設保安、警備、警衛、反恐科。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處務規程」第6條規定,保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集會遊行申復案件處理及人民集會、遊行、陳情、請願秩序維持之規劃、督導。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及自衛槍枝管理之規劃、督導。
三、警備、警戒及擴大臨檢之規劃、督導。
四、警衛、治安要點錄影監視、加強重要節日安全維護工作、守望相助治安工作及義勇警察之規劃、督導。
五、山地管制、山地治安維護、山地義勇警察及山地警備治安工作之規劃、督導。
六、中央與地方選舉治安維護工作之規劃、督導及機動保安警力之調遣、配備。
七、反暴力恐怖攻擊業務及維安特勤隊之規劃、督導。
八、戰時警務工作及配合動員支援軍事作戰之規劃、督導。
九、特殊地區警備治安之規劃、督導。
十、其他有關保安警察事項。
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
依「警察法」第5條第1款規定保安警察係指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警察業務,而同條第6款又規定專業警察係指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警察業務。實務上保安警察與專業警察似有所區隔;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2條規定,各總隊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外國駐華使領館、重要設施、中央政府機關首長、特定人士安全警衛,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
二、國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
三、防止危害國家安全物品入境、防範國內不法物品出境與查緝走私及其他不法。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國際工作。
五、協助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森林與自然保育、環境、水資源保護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執行食品、藥物安全等相關法令案件之查緝、取締或危害排除。
六、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畢業分發
畢業後參加考試院舉辦之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相關類別及格後,由內政部警政署統一分發各警察機關任職,擔任外勤勤務機構,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
